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高民终字第3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祝英,女,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拿大V6p3E8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第73大道西20314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楠,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上诉人唐祝英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3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0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祝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飞,被上诉人NISE企业(加拿大)有限公司(简称NISE加拿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淘宝公司)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NISE加拿大公司主张的商标权为第5296607号"NISEDECREME"商标(简称涉案商标),商标注册人为续婕,2009年12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等。

2009年12月14日,NISE加拿大公司与续婕签定了《NISEDECREME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同月20日,NISE加拿大公司与北京北美奈思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奈思北京公司)签定《加拿大NISE品牌商标使用及品牌权益授权协议》。

NISE加拿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楠于2011年11月15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将购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2012年6月20日,NISE加拿大公司和唐祝英对于通过涉案公证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现场勘验。

唐祝英提交了奈思北京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出具的授权书。

NISE加拿大公司提交了奈思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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