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淄民三初字第22号

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仁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鑫信百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爱莲,经理。

被告:淄博张店百信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锋,经理。

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鹿王服饰公司)诉被告淄博鑫信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信百鞋业)、淄博张店百信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信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鹿王服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信百鞋业、百信鞋业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鹿王服饰公司诉称:原告九鹿王服饰公司以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及服装辅料等产品的制造、加工、销售及货物、技术进出口为主业,是第1725087号“”、第4548348号“”、第4773922号、第680925号“”、第9278999号“”、第8213459号、第4773924号“”、第7119222号“奔鹿图”、第5861209号“鹿逐时尚行天下”等商标的所有人。九鹿王品牌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苏州名牌产品”、“苏州市著名品牌”、“江苏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百信鞋业、鑫信百鞋业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裤子,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产品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作为商业销售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辨别知识及能力,其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2、在《淄博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3、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百信鞋业、鑫信百鞋业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九鹿王服饰公司

关键字: 原告 鞋业 淄博 被告 鹿王

上一篇:专利驳回的答复期限过了能恢复吗?下一篇:注册商标权取得日期是哪天?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