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73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葛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华,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9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新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华,华强方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天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驳回华强方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华强方特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强加于本案。1、《著作权法》属于特别法,《侵权责任法》属于一般法,原审判决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在法律使用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结合到本案中,《著作权法》属于特别法,《侵权责任法》属于一般法。本案属于著作权侵权案,除在《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于侵权行为、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新天地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5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广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闽松审判员 邓永军审判员 官 健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燕媚书记员 余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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