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淄民三证保字第8号

申请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One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

授权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方毅。

被申请人: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方毅。

申请人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微软公司称:申请人系MicrosoftOffice2000、MicrosoftOfficeXp、MicrosoftOffice2003、MicrosoftOffice2007、MicrosoftOffice2010以上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申请人有初步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侵权使用了以上系列软件。由于申请人进一步取证困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以最终查明侵权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微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英科医疗制品有限公司安装、复制、使用MicrosoftOffice2000、MicrosoftOfficeXp、MicrosoftOffice2003、MicrosoftOffice2007、MicrosoftOffice2010的相关信息以查封、扣押、照相、录像、拷贝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申请人微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郭东辉

审 判 员李居滨

代理审判员马清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慧姣

关键字: 申请人 微软公司 被申请人 淄博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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