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W508832(第10944号)号

决定号:笫10944号

决定日:2007年12月12日

发明创造名称:改良型婴儿车收车装置

国际分类号:B62B7/06

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市庆扬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东莞市华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专利号:97242449.0

申请日:1997年12月23日

授权公告日:1999年4月21日

合议组组长:左一

主审员:瑜佳

参审员:乔东峰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笫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理解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则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如果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能够说明该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的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笫20条笫1的规定。

判断兄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如果项独立权利处求能够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笫21条第2款的规定。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如果实用新型的产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未由现有技术给出教导或启示,再者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0

关键字: 技术 专利法 特征 权利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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