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206号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森,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华,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汇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B区6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赵向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平凡,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云丰,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市振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湘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风云,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系株洲市振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汇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市振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汇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市振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汇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市振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晖

审 判 员 尹 承 丽

审 判 员 杨 凤 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晋

关键字: 株洲市 湖南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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