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法定代表人张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珊珊,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张彩云,总经理。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如意,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简称“印西诃公司”)与被告***(简称“华祺公司”)、被告***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华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华琪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一舟、张珊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如意到庭参加第一次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珊珊、被告***到庭参加第二次审理,被告华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印西诃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设计公司,自2006年成立至今陆续承接了瑞士大使馆签证处、剑兰阁、丰盛总裁办公室、上海罗氏办公楼等多个设计项目。在设计方案实施后,原告又拍摄了作品的实景图。实景照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原告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华琪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宣传册中大量使用了上述权利作品,且宣称该些作品系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时完成的创作设计。鉴于被告***在原告处的任职经历,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窃取了权利作品并向华祺公司提供,从而使华琪公司得以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00元(含合理费用为76,500元);3、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审理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金额为468,000元(含合理费用为44,500元)。

被告华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1、***和华祺公司不存在劳动、劳务或挂靠关系,也没有挂靠的必要;2、华祺公司和***不存在实施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意思联络,没有授权或代表关系,华祺公司对***发送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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