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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电视台如何法定许可使用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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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年都要制作、播出大量的录音制品,既是录音制品的使用者,又是权利人,应该对有关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有深刻的认识。

一、《著作权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涉及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

法定许可是法律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由一种绝对权降格成为一种获酬权,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涉及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条件分析

一般说来,著作权人公开发表其作品,表明他愿意让作品在社会上传播,所以著作权法规定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不违背著作权人意愿,这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的基础。但是,录音权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会构成侵权。

第一,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合法录制的作品。所谓“已经合法录制”,是指已有人经作者授权,将他们的词曲制作成录音制品。既然作者同意将他的作品以录音的方式使用,后位的录音制作者就可以不再取得作者授权,只要向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即可。

在报刊上发表、经现场表演等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例如,某作曲家曾和某音像出版社就其创作的歌曲的录制发行发生纠纷。音像出版社错误的认为使用的作品已经在杂志上发表,就不构成侵权。

第二,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作品种类仅限于音乐作品。曲艺、文学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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