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载体管理和保护

青岛XSJ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商业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各类物品。作为商业秘密的承载者和表现形式,商业秘密的载体关系着企业的核心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必须做好商业秘密载体的标识、移交、管理、使用、销毁等工作,保证商业秘密载体的安全。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一、案件来源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三初字第13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41号判决书。

二、基本案情

2003年6月12日,原告XSJ公司向HE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介绍被告王某从事HE运输业务调度工作的介绍信。此后,王某先后在古镇车队、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物流分公司从事调度工作,主要负责HE物流公司运输计划的调度。

2006年4月3日,XSJ公司与王某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甲方(XSJ公司)聘用乙方(王某)从事车辆调度工作,具体负责HE、海信产品运输计划的派发。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保证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生产任务,遵守甲方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006年6月5日,王某与XSJ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不再为XSJ公司工作。

2005年、2006年,XSJ公司分别与HE物流公司各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后者委托XSJ公司运输相关货物,并约定了相关的货运线路,价格为“执行双方招标价”。上述两份合同均为HE物流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

2006年3月29日,XSJ公司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青岛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由XSJ公司在青岛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管理下为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承运货物。

2006年4月21日,由被告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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