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初字第2号

原告徐杭,男,1979年1月4日出生,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俞秀杰,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玲湘,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腾飞,男,1972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凤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杭诉被告袁腾飞侵害作品署名权、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旭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董德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杭及其委托代理人俞秀杰、曹玲湘,被告袁腾飞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凤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徐杭起诉称:原告徐杭与被告袁腾飞于2012年5月商定开始共同创作《战争就是这么回事儿》系列丛书,包括《战争就是这么回事儿袁腾飞讲二战(上册)》(以下简称《二战史(上)》)、《战争就是这么回事儿袁腾飞讲二战(下册)》(以下简称《二战史(下)》)、《战争就是这么回事儿袁腾飞讲一战》(以下简称《一战史》)、《战争就是这么回事儿近代战争史》(以下简称《近代战争史》)等多部。创作过程中,双方约定由徐杭制定作品大纲、收集部分资料并整理成文字,再由袁腾飞按照徐杭所整理的内容讲述,由徐杭录音并整理成文字稿。袁腾飞同时可在徐杭整理的提纲及资料外自行讲述部分内容,亦由徐杭整理为文字稿。在徐杭整理出定稿并交付出版单位前,袁腾飞按每部作品15000元的标准向徐杭支付报酬,后双方经协商将报酬标准提高至每部作品25000元。现《二战史(上)》、《二战史(下)》、《一战史》已共同创作完成并已出版。在未经合作作者即原告徐杭同意的情况下,袁腾飞擅自将合作作品《二战史(上)》、《二战史(下)》、《一战史》当作其单独创作的作品交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并获取巨额利润。袁腾飞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徐杭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发行权等著作权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袁腾飞:一、停止销售涉案三部图书,并在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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