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其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从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已公开的关于证明商标的案例几乎查询不到,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底判决的“舟山带鱼”案被法律界称之为我国首例证明商标案例,对该案例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如何判定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以及证明商标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

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23日,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申请注册第5020381号“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证明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带鱼(非活的)、带鱼片。2008年11月20日,该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公告,同时《“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简称《管理规则》)获得公告。按照《管理规则》的规定:“舟山带鱼”是经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舟山带鱼”的品质,使用“舟山带鱼”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舟山渔场特定生产区域。2009年8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舟山水产协会。

2010年12月,舟山水产协会发现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华冠公司)下属的华冠购物中心在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带鱼产品,该产品生产商为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申马人公司),原料产地为浙江舟山。于是,舟山水产协会向华冠公司以及申马人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然而,华冠公司却收到了申马人公司代理人发出的律师函,就下架申马人公司的舟山带鱼段事宜发表意见,称未侵犯舟山水产协会的商标权利,请求华冠公司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故此,舟山水产协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申马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华冠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二、申马人公司、华冠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认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是否侵犯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舟山水产协会主张申马人公司在商品

关键字: 舟山 带鱼 商标 公司 水产

上一篇:何为版权侵权下一篇:舟山商标注册流程及需要准备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