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按照显著性的强弱可以分为哪几类?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那么商标按照显著性的强弱可以分为哪几类呢?
1、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但是,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原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标识,通过长期使用,从而具有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暗示性商标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
3、任意性商标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
4、臆造性商标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企业自己独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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