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统的观念,著作人身权是不可以被转让的。

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中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而并未规定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另一方面,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联系,许多学者将其等同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从而得出不可转让的结论。

然而,上述观点已经不再适应当前文化市场发展的需求,现实中出现了大量转让著作人身权的商业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吗?著作人身权真的不可以转让吗?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著作人身权可转让的法律依据

虽然现行著作权法并未直接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但我们却能从相关法律法规中窥之一二。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就是说,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包括著作人身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将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这其中包含了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性权利。

在电影作品中也有相关规定,《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也是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由制片者享有。

同样地,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其中,在第13条中规定了“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在第15条中规定了“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虽然上述规定都避免使用“转让”的字眼,但是相关著作人身权利都转移至了作者以外的主体,禁止著作人身权的转让显然缺乏其存在的合法基石。另外,允许著作人身权的转让,也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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