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泉福,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凌柏温,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红发,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陈奕荣,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泉福诉被告贺红发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陈锦堂、人民陪审员谢慧贞、人民陪审员姚冬湖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泉福委托代理人刘凌柏温,被告贺红发委托代理人陈奕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泉福诉称:原告黄泉福系高级工艺美术师、知名民间艺术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也是惠安县九龙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专业从事佛像等艺术品雕塑创作,其作品多次获得国内外大奖。2005年11月,原告黄泉福创作完成了工艺作品《皆大欢喜系列(1)-(12)》,该系列工艺品面市后,好评如潮。2008年5月,《皆大欢喜系列》作品在中国(深圳)第四届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上获得“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金奖。原告黄泉福于2007年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黄泉福的一系列作品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原告黄泉福早在2011年6月已经发现被告贺红发销售侵犯原告黄泉福著作权的产品,原告黄泉福也为此提起了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终审判决。近期,原告黄泉福发现在被告贺红发经营的场地内有原告黄泉福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工艺品出售,这些工艺品是仿冒原告黄泉福的作品而制作的,无论从表情、神态,还是姿势等均与原告黄泉福的作品一致,被告贺红发的销售行为明显是一种侵犯原告黄泉福著作权的行为。2014年3月13日,原告黄泉福的代理人在被告贺红发的经营场所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行为经过公证。被告贺红发未经原告黄泉福许可使用原告黄泉福作品并用于营利,这不仅仅损害了原告黄泉福的名誉,也令原告黄泉福经营的公司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贺红发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为维护原告黄泉福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1.被告贺红发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黄泉福美术作品《皆大欢喜系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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