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2080号

上诉人(原告原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11号B幢一、二、四楼。

负责人罗孔殷。

委托代理人申健,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海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原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奥本希尔斯市克莱斯勒大道1000号。

法定代表人多纳·L·博瑞,首席商标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洪燕,女,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委托代理人张淑芳,女,白族,1984年2月21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一号。

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简称远胜制衣厂)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3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远胜制衣厂的委托代理人申健,原审第三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简称克莱斯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艳、张淑芳于2023年6月26日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第6859515号“AFSJEEp”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图样见附图),由远胜制衣厂于2008年7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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