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民三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罗汗涌工业二区77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麦焯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焯添。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泽添。

上诉人中山市麦林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林公司)、麦焯添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原审被告杨泽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麦林公司与麦焯添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张露露,被上诉人雅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原审被告杨泽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洁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09年10月22日,雅洁公司取得专利权人曹湛斌的授权,对ZL20063006××××.X“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拥有独占实施权,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雅洁公司经调查发现,麦林公司、麦焯添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杨泽添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麦林公司、麦焯添、杨泽添的上述行为给雅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麦林公司、麦焯添、杨泽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麦林公司、麦焯添连带赔偿雅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8日,曹湛斌就“门锁面板及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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