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誉鸿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华路6号基地二期1楼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卢文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永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华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逸仙路新世纪工业园1号厂房第4层。

法定代表人:卢桦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自安。

上诉人中山市誉鸿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华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星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0610035697.1、名称为“一种新结构变压器”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7月14日。专利缴费收据显示最新的缴费日期为2013年6月9日。

本案中,华星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为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新结构变压器,包括铁芯(1)、原边绕组(2)、由导电材料制成的副边(3),其特征在于:副边(3)由隔开有一定的距离的左座体(30)、右座体(31)组成,左座体(30)、右座体(31)上分别开有左凹槽(4)、右凹槽(5),左、右凹槽(4)、(5)相对;左凹槽(4)将左座体(30)分成左中柱(300)和左外座体(301),所述的左中柱(300)和左外座体(301)在底部相连;右凹槽(5)将右座体(31)分成右中柱(310)和右外座体(311),所述的右中柱(310)和右外座体(311)也在底部相连;在所述的左、右凹槽(4)、(5)中放置有铁芯(1),在铁芯(1)上绕有原边绕组(2);原边绕组(2)和副边(3)之间设置有绝缘层(10);原边绕组(2)和铁芯(1)之间设置有绝缘层(11)。

2013年1月2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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