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其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士军,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尹文涛,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全,男,汉族,******系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文记锁店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汉族,******系温州市瓯海仙岩好达锁芯厂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陈业胜,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顿海舟,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文全、李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61925.3)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信公司于2012年2月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基信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锁芯”,专利号为200520061925.3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6年8月16日获得授权公告。基信公司将具有上述专利结构设计的产品投放市场后,产生了良好的市场反应,专利产品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然而在基信公司勤恳开辟的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由黄文全、李勇所生产、销售的完全模仿基信公司专利产品的侵权产品大量销售,冲击了基信公司的销售市场,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视线,使基信公司的专利产品的销量大幅下降。黄文全、李勇的上述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基信公司的利益,给基信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判令:1.黄文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李勇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黄文全、李勇赔偿基信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3.诉讼立案费用、制止侵权的合理使用费用由黄文全、李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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