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专利权人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写的代理词

2007年01月29日

代理意见<?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我受陈兆志的委托,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经反复研究无效请求人提交的申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第86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

一、《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一)、没有适用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

法律依据:

2006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第三十八号令公布了新版的审查指南,即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三十八号令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审查指南。现将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在前言中说:“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本指南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事实依据:

《决定书》第4页称:“根据《审查指南》(2001年版)……合议组决定对上述两项无效宣告请求(5W07014和5W07319)合案进行审查。”。复审委规定的口审日期是2006年7月3日。《决定书》是在2006年9月29日做出的。

虽然在口审之前当事人进行了一些程序方面的工作,但是,正式的审理,审理的主要的实体性工作,包括口审中的举证、质证和做出决定,都是在新版《审查指南》生效之后。因此,被告应该适用2006年版的《审查指南》。

2006年版《审查指南》设立了专门的一节,以独立的篇幅谈2001年版和2006年版的过渡问题这就是《施行修订后审查指南的过渡办法》。在这个文件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2006年版《审查指南》颁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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