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郑州市枣礼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荣,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雷。

被告尤红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枣礼福食品有限公司、张雷、尤红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张 蕾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周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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