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牛奶”与“冰牛”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西民四初字第163 号案】

案况简介:

2000 年2 月,珠江公司开始生产、销售“冰牛奶”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对该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珠江公司的“冰牛奶”产品销售十分火爆。2000 年10 月,西安冰牛工业公司申请并成功注册“冰牛”文字及图案组合商标。2002 年5 月,西安冰牛公司向珠江公司发出律师警告函并提出索赔。2006 年8 月,西安冰牛公司以珠江公司的“冰牛奶”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珠江公司及其西安销售商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所邓律师作为珠江公司诉讼代理人参与该商标侵权案件[案号:(2006)西民四初字第163 号]。

核心代理:

1、“冰牛奶”是一种通用商品名称,且由珠江公司使用在先。

“冰牛奶”作为商品名称,90 年代末在福建开始使用。“冰牛奶”的文义意思是“冰冻型的牛奶饮料”,并且,此饮料的销售旺季也大多在炎热的夏季,消费者一看到“冰”字,就会有种冰凉的感觉。所以,“冰”系列的一些名称,如“冰茶”、“冰红茶”等为多数商家用作商品名称。“冰牛奶”作为饮料行业的通用商品名称是一种不争之事实。

2、在存在“冰牛”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使用“冰牛奶”为商品名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 号)文件中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的使用,即使该用行为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也“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作为商品名称的“冰牛奶”,的确有与注册商标“冰牛”相同的“冰牛”两字,但只是用来说明“牛奶饮料”的特征和属性的。此种使用合法、不存在不正当的目的,根本不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3、“冰牛奶”和“冰牛”不属于近似商标,被控产品与涉案商标不会产生混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在判断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中,不能简单从字的多少或者有多少的相同的字来理解两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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