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0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时代青年杂志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海,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添翼,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时代青年杂志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晓波,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筛红,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净净,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铭新艺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58号楼1层2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李国祯,经理。

上诉人时代青年杂志社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侯筛红、王净净原审起诉称:侯筛红、王净净笔名“画儿晴天”,是中国邮政二十套国家版鼠年、牛年明信片和二枚国版明信片邮资图插画设计者,曾为《花溪》、《南风》、《新民晚报》、《女友》、《希望》等多家品牌媒体绘制插画,为《聪明泉》、《中学生博览》等杂志绘制封面。侯筛红、王净净于近期发现北京铭新艺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新艺苑公司)销售,由时代青年杂志社编辑、出版、发行的《时代青年·哲思2.0》2011年6月期第44页“正在成长的青橘”擅自使用、任意修改侯筛红、王净净享有著作权的插画作品1幅,未向作者支付报酬。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时代青年杂志社立即停止发行、出版、销售涉案杂志,铭新艺苑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杂志;2.时代青年杂志社、铭新艺苑公司在《时代青年·哲思2.0》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3.时代青年杂志社、铭新艺苑公司连带赔偿侯筛红、王净净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4.由时代青年杂志社、铭新艺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

关键字: 原审 杂志社 艺苑 青年 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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