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三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济中。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西路41号爱特公寓608室。

法定代表人:程济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燕霞,系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耿明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886号东氿大厦1幢25层。

法定代表人:吴祖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虹亚集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东风路长线楼北侧。

负责人:倪柱,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祖亮。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国,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济中、山东绿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诉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亚公司)、虹亚集团、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五原分公司(以下简称虹亚五原分公司)、吴祖亮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0)苏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程济中、绿城公司、虹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2月10日,本院先后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程济中、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燕霞,与虹亚公司、虹亚集团、虹亚五原分公司、吴祖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国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程济中与虹亚公司、虹亚集团、虹亚五原分公司、吴祖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济中、绿城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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