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闽民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警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华,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科立信安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

法定代表人颜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嘉文、傅文疆,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警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警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科立信安防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科立信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警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亚普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伯承,被上诉人科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文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郑州警安安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1日,是主要从事电子产品技术开发的企业法人,该公司后于2012年7月12日变更为郑州警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警安公司。警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亚普。

2009年3月24日,杨亚普以警安公司名义同被告科立信公司签订一份《产品专供授权合同》,约定科立信公司将其生产的KS-728-S1双网智能报警控制器、KS-200A-299-S1远距离无线报警主机、KS-50A1-S1229.5M无线发射模、KS-200B-100B、KS-200DCT、KS-20BW、KS-110接警中心(4路)等产品专供给原告经销。

该合同主要条款包括:1、合用有效期三年,即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2、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不得将上述产品销售给原告之外的任何第三方。3、交货地在郑州市原告处。4、原告最高销售价格和最低销售价格皆为被告对原告专供产品的市场指导价格,原告不得将专供产品单独销售至其他未经被告同意的第三方,一经发现被告有权单方停止供货或终止合同。5、原告保证合同有效期内第一年的订货总额不低于一百万元,首批订货不低于支付上诉人郑州警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上诉人郑州警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400元,均由被上诉人泉州市科立信安防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叶毅华代理审判员马玉荣代理审判员张丹萍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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