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灿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顺路3号。

法定代表人:韦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飞,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凤姣,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权然,男,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

上诉人东莞市灿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权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权然诉称:2007年10月18日,梁权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组合型多功能转换插座”的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9月24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30320818.2,专利迄今有效。梁权然发现灿烨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型号为NT350电源转换插座侵犯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梁权然的委托代理人于2012年5月24日从阿里巴巴向灿烨公司购买涉案产品,2012年5月28日梁权然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松柏东街20号513之二收到由灿烨公司托寄过来的涉案产品,并当场支付购买产品的款项。梁权然认为,灿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原审法院判令:一、灿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梁权然专利权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二、灿烨公司立即销毁与实施侵权行为相关的侵权产品、产品零部件、用于生产制造产品的模具设备、宣传资料,并赔偿梁权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三、灿烨公司在广州日报登报向梁权然赔礼道歉;四、灿烨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灿烨公司辩称:一、本案产品是梁权然、灿烨公司共同开发的,梁权然先申请专利后,一直将产品给灿烨公司使用。不存在侵权产品,因为产品是梁权然送过来,不是灿烨公司生产的。二、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东莞市灿烨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灿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岳利浩代理审判员喻 洁代理审判员李泽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黄慧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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