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的工作意见》(常政发〔2021〕7号)、《关于聚力产业科技创新的工作意见》(常政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和《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条件和程序纳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企业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与程序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企业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平台是指企业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要求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进入指定的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平台。

第三条 企业申请纳入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培育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常熟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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