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2011)浙杭知初字第l221号

原告陈**,男,汉族,1 96 1年1 2月1 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亍青山区冶金35街4 7门1 0号,身份证号4***************************5。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5 1 5室。法定代表人余文科,总经理。

被告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6 1 8室。法定代表人余先梅,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x,北京市德恒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原告陈翠钢为与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松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 011年11月1 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2年2月2 8日公开开行审理。原告陈翠钢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加强,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翠钢称: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2009年12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至今有效。

原告与妻子注册了名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自行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夫妻二人靠此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进入2009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己的销售量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且价格也被逼直线下降。经过调查得知,被告天冠公司和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产品,并分别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和“阿里巴巴”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为此,原告对被告天冠公司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对被告亚松公司曾提出书面警告,而被告天冠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被告亚松公司则对一款专利产品在网上予以停止宣传。但是事后不久,原告再次发现两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生产和销售两款专利产品。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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