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武知初字第470号

原告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黄英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徐畅,女,汉族,19875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去学林街16号,身份证号:421202198705290925

被告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家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仁杏,男,汉族,1955915日出生, 住湖北省汉川市城隍镇新堤村181号,身份证号:42222819550915103X

原告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15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组成由审判员傅剑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元新主审、代理审判员魏大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于20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清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吴家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 2011 )武知初字第47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釆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zl01355071.3名称为脚踏板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20084月,原告以被告侵犯上述专利权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2008武知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2008武知初字第142号和第14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前轮定位装置”两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赔偿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09鄂民三终字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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