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奚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陈炜,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江苏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苏州分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mo生活(www.12580life.com)是移动江苏公司旗下的商务购物平台,其主办单位是移动苏州分公司,侵权图片下注明“中国移动通信版权所有”。***创作了摄影作品《金沙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三被告将其用于www.12580life.com网站,未署***姓名,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侵害了***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停止侵权;2、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在mo生活(www.12580life.com)首页刊登声明,就侵权一事向***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3、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881元;4、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赔偿***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509元;5、移动公司、移动江苏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摄影作品《金沙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数码光盘一张,证明***依法享有摄影作品《金沙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著作权。

证据2、江苏省盐城市产未署名,内容为在湖中有大面积荷叶,多根水柱倾注入湖面,远处有一排亭阁。***曾用名周为海,就本案其向法庭提交了刻录有一个数码文件的光盘,该数码文件名为“金沙湖生态旅游风景区p1030302”,内容为一张图片,将电脑鼠标放在

关键字: 江苏 苏州 公司 分公司 金沙

上一篇:小说版权卖给网站怎么能确定分成下一篇:修改程序版权信息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