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北京法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1211房。

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铭昊,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2号楼3单元202号。

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视北方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7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视北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被上诉人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俏佳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的制作单位为无锡电视台,合作单位为无锡盛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无锡盛唐公司)。2003年7月17日,无锡电视台给上海盛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盛唐公司)出具《版权转让证明》。2004年3月1日,无锡盛唐公司和上海盛唐公司为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2004年3月17日,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视北方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04年3月18日,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中视北方公司对该授权书的印章提出异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004年4月20日,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广州俏佳人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有偿使用该剧制成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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