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专利的特殊性在于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又包含技术手段,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这类专利申请,虽然权利要求中包含了技术特征,不能再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排除其授权可能性,仍然要符合其他授权条件,特别是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也就是说,仅有技术手段,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如果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实现的不是技术效果,仍然不是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技术问题

笔者认为,技术问题首先应当符合是针对技术对象提出的。所谓的技术对象应当是工业技术对象,或者说计算机内部或者外部对象,而非“人”化对象。其次,技术问题应当是由于技术对象的某种技术缺陷导致的问题,而非由人主观臆断出的问题。例如,申请人发明一种进货系统,其方案为通过计算机软件记录顾客的购物习惯,并将包含了购物习惯的进货清单发送至供货方,以通知供货方提供货源,从而解决现有技术通过进货方与发货方通过人工沟通,成本较高,发货较慢的问题。如果背景技术写成:现有的商家在进货时,通过员工与供货方沟通,由于员工的工作效率较低,导致发货较慢,则技术改进的对象是员工这一“人”化对象,问题是由于人的工作效率较低而导致的。这属于人主观臆断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应当针对进货系统这一计算机对象,阐述由于进货系统某一技术上的缺陷导致需要人工录入和发送,导致发货较慢,则这类问题属于技术问题。

2、技术手段

由上可知,在权利要求撰写时应尽量体现“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过程,例如,计算机、网络之间的信息和数据交互过程、消息处理以及轫a

关键字: 技术 对象 专利法 手段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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