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1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招伟佳。

委托代理人:李正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飚,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敏。

再审申请人招伟佳因与被申请人柳敏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招伟佳申请再审称:(一)《花盆产品销售合同》中“此产品图纸为买方提供,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约定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一审、二审法院没有考察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仅据合同约定判定柳敏为涉案专利权人,明显缺乏证据证明。1.“此产品图纸为买方提供”的条款,实指柳敏签订销售合同后提供了4个三花瓣花盆实物给招伟佳,作为制作四花瓣花盆模具刻画花纹的参考。2.在《花盆产品销售合同》签订的2010年5月29日之前,招伟佳已经完成了涉案花盆的设计,该合同约定生产的就是涉案花盆,故不存在由柳敏提供生产涉案花盆图纸的需要。3.《花盆产品销售合同》虽未约定招伟佳的设计义务,但从合同内容来看,交易的对象除花盆外,还包括手板和模具。在双方终止履行该合同后,招伟佳于2010年8月14日向柳敏出具的《购销合同》,亦要求柳敏支付手板费、模具费等,该手板、模具即是设计成果的最终体现,其费用即是招伟佳设计的对价。(二)一审、二审法院判定柳敏为涉案专利权人所依据的存储于其手提电脑中的设计图纸,以及柳敏委托深圳市炙风堂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炙风堂公司)设计花盆包装的合同、收据等均系柳敏伪造的证据。1.柳敏存储于其手提电脑的设计图纸所显示的文件创建时间与其此前一直主张的电脑设计图创建时间矛盾,由此可见,柳敏是将招伟佳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设计图纸篡改文件创建时间后存储于电脑的,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柳敏是涉案专利权人。2.根据柳敏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其原始权利证据应是一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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