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关于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进行直

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之外的融资有很大的金融风险。而且,

实务中存在企业将非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牟取利差的情形,影响了金融秩序,应予

禁止。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均作了相应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之间

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完全以其自有资金,也不属于多次而具有经营性质地进行企业之

间借贷,且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浮动范围,这种情况如

果作为无效处理,其实际结果与认定该行为有效基本相同。但是,如果企业之间进

行借贷的资金来源是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然后又进行转贷他人的,不应认定有

效。

关于非法无效借贷的责任承担,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判令返还本金,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

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对一般

无效借贷,应判令借款方向出借方归还本金,按当事人过错决定责任承担,或直接

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支付因占用资金所产生的法

定兹息或者赔偿。对借款合同无效且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对贷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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