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2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迪昂•高兹沃咨。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斐斐,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焯帆。

委托代理人:张中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

委托代理人:马倩。

再审申请人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格里高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鹤山三丽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三丽雅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8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格里高利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遗漏格里高利公司提交的'GREGORY山形图案'商标转让记录、载有上述图案的合法出版物及在先生效判决等大量核心证据及诉讼理由,违背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采信标准,仅根据部分证据作出'GREGORY山形图案'的著作权并非由格里高利公司享有的错误认定。格里高利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GREGORY山形图案'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说明书、商标注册及转让记录、公司刊物和产品宣传册等合法出版物。涉案'GREGORY山形图案'可同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的保护。作为原始商标权人的边奇公司将符合著作权作品要件的'GREGORY山形图案'申请注册为商标,其意图是对其进行包括商标权和著作权在内的全面保护。格里高利公司提交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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