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由于企业字号本质上属于商业标识,当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重合,且由同一市场主体使用时,就具有识别经营者和商品来源的双重作用。当字号与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时,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使用事实上难以机械割裂,因此字号知名度应当及于注册商标。

由于从商标申请到最终获得核准注册通常相隔数年时间,在商标未获核准前,企业通常会以未注册商标方式使用。北京赤那思公司在产品及宣传资料上使用“赤那思”,具有字号简化使用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双重性质,故因此而累积的知名度及商誉应及于“赤那思”注册商标。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赤那思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赤那思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赤那思公司”。

来源: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北京赤那思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4日,其法定代表人战子英于2006年3月1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于2009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取得第5215343号“赤那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同日申请并于2012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取得第521534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0日(一审中,北京赤那思公司放弃基于该商标主张权利)。2009年4月14日,北京赤那思公司取得“赤那思”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

南通赤那思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3日,江苏赤那思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0日。江苏赤那思公司在其产品导购手册封面右下角使用“赤那思电力”字样,并在其公司网站左上角使用字样。江苏赤那思公司的产品导购手册中也存在与北京赤那思公司产品宣传册中相似的文字表述。

北京赤那思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

关键字: 北京 公司 注册商标 江苏 商标

上一篇:德国商标查询下一篇:商标代理人是干什么的?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