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旅游社诉虹桥旅行社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情】

原告:上海新华旅游社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虹桥旅行社。

被告:姜海敏。

被告:王海燕。

原告上海新华旅游社有限公司(下称新华旅游社)诉称,被告姜海敏、王海燕以及案外人荣欣、顾敏敏、陈莉莉原在原告华东接待部工作。其中,姜海敏任部门经理,其余四人为业务员,共同负责华东地陪旅游业务。除被告姜海敏的人事档案挂靠在春秋国旅外,其余四人均与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约定过保密条款。2001年3月21日,上述五人未经原告同意在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并将各自使用的电脑中所有预定团客户资料及各类业务文件全部删除,带走了所有团队的书面档案资料和结算单。经原告调查,上述五人离职后即至被告上海虹桥旅行社(下称虹桥旅行社)工作,并利用原告客户资料为虹桥旅行社组团。原告的《企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三年内对原告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不得泄漏。

五名个人离职后,以虹桥旅行社的名义向同行单位发函,声称,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华东接待部的全体人员调入虹桥旅行社工作,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严重影响。2001年4月,原告律师函告虹桥旅行社,五名个人系擅自跳槽,尚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虹桥旅行社不应与五名个人建立劳动关系。虹桥旅行社对此置若罔闻,仍继续使用五名个人泄漏的原告商业秘密,造成原告四、五两月旅游旺季业务的全面损失。

原告诉称,原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与43家旅行社保持着业务往来,这些旅行社在五名个人离职前,有的已多次与原告发生地陪业务,有的则与原告正在洽谈新的地陪业务。与原告已发生地陪业务的旅行社名称以及成交的综费、游程安排、食宿用餐等供应标准均是原告的经营秘密。而对于正在洽谈的业务,不仅上述要素是原告的经营秘密,而且团队的行程日期也是原告的经营秘密。五名个人不仅以恶劣的手段毁坏原告的经营信息,而且违反原告的保密规定,披露原告的经营秘密,允许虹桥旅行社非法使用,五名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经营秘密。但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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