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11728号)号

专利号:00228933.4案件编号:W509540

发明创造名称: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

专利权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平湖市贝斯特童车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第11728号)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所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図维持专利权有效。

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决定号第11728号

决定日2008年6月20日

发明创造名称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

国际分类号1A47D13/02,B62B7/06

无效宣告请求人平湖市贝斯特童车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专利号00228933.4

申请日2000年7月26日

授权公告日2001年8月1日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主审员陈力

参审员刘亚斌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启示来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8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00228933.4,申请日是2000年7月26日,专利权人是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

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婴儿车可单手收合结构,包括一骨架、可移动骨架之轮组以及一装置于该骨架握把处之收合控制器:其特征在于该收合控制器包含有:

―壳体,该壳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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