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国兵,男,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兆彬,男,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列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扶危,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福,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再审申请人周国兵、李兆彬因与被申请人刘玉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粤高法审监民申字第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月9日,一审原告刘玉福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刘玉福于2011年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1年6月1日公告,证书号为“15××××号”,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椅子”,主要设计要点为靠背设计。2012年8月31日,刘玉福发现李兆彬、周国兵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大规模生产并出售刘玉福拥有知识产权的该款椅子。李兆彬、周国兵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刘玉福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李兆彬、周国兵立即停止对刘玉福“15××××号”专利的专利权的侵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已经生产但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2.判令李兆彬、周国兵连带赔偿刘玉福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700元,合计110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兆彬、周国兵负担。

周国兵辩称,1.周国兵的产品是根据专利权人邱德星许可其实施的专利权进行生产的,并非侵权产品;2.刘玉福先后三次向周国兵订购被诉侵权产品,前两次订购的椅子付款并已提货,最后一次订购的椅子却既不付款也不提货,导致周国兵只好另寻销路。而刘玉福又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出现,向其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显然是恶意诉讼;3.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对刘玉福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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