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的认定

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要旨: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故只有在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才会被法律认定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而言,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即被认定为“重大损失”,而对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认定原则。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一、案件来源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2007)江刑初字第0290号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扬刑二终字第0010号裁定书。

二、基本案情

XY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要从事麦芽机械生产经营。1997年,XY公司制定了公司规章(其中第29条对泄露机密作了规定)。2002年3月,被告人唐某进入XY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在其工作中能够较容易接触到XY公司的技术秘密及客户秘密。2004年6月,唐某借故从XY公司处离职。其后即与与黄某等人成立MTL公司,生产与XY公司完全相同的麦芽机械产品。

在离开XY公司后,唐某还曾多次动员、利诱XY公司的技术员被告人徐某离开原单位并与其合作。2004年6、7月间,徐某将XY公司生产麦芽机械设备的两套图纸秘密窃取,并以工作需要为名,从该公司专门负责保管存储公司所有技术图纸的邵某处骗得存有公司技术资料的移动硬盘,私下将该移动硬盘上的技术图纸资料秘密地拷贝到自己的移动硬盘里。同年7月底,徐某带着秘密窃取的两套图纸和拷贝有XY公司技术资料的移动硬盘借故离职,并随后即到MTL公司担任技术部部长,唐某帮助徐某报销了拷贝有XY公司技术资料的移动硬盘。2004年7月至2005年8月间,MT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将徐某带来的部分图纸的设计单位图标进行修改,将原XY公司的图标修改为MTL公司的图标。

2005年4月,唐某代表MTL公司与原XY公司的客户新疆奇台春蕾麦芽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人民币450万元的麦芽机械产品生产线购销合同,徐某等人完全参照从XY公司秘密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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