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茂志公司)

被告: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简称梦工场公司)

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简称派拉蒙公司)

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简称中影公司)

被告:北京华影天映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影天映公司)

【案情】

茂志公司在2007年申请注册“功夫熊猫及图”商标,于2010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电影制作等服务上。中国大陆的媒体早在2005年就刊登了多篇梦工场公司即将制作动画电影《功夫熊猫》的报道,由梦工场公司制作、派拉蒙公司发行的《KUNGFUpANDA》(中文名称为《功夫熊猫》)电影2008年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茂志公司主张2011年由梦工场公司制作、派拉蒙公司和中影公司发行、华影天映公司放映的《KUNGFUpANDA2》(中文名称为《功夫熊猫2》)电影使用“功夫熊猫”作为电影名称侵犯了其“功夫熊猫及图”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梦工场公司制作的《功夫熊猫》电影在茂志公司的注册商标获准注册前的就已经公映,因此梦工场公司、派拉蒙公司、中影公司和华影天映公司在《功夫熊猫2》中使用“功夫熊猫”字样是对其2008年制作的《功夫熊猫》电影的延续,是善意使用并不具有侵犯茂志公司注册商标的恶意。梦工场公司、派拉蒙公司、中影公司和华影天映公司在《功夫熊猫2》中使用“功夫熊猫”字样是为了说明自己制作、发行、放映的电影的内容和特点,并不是作为表明其电影制作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来源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而且从电影观众或者其他相关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电影《功夫熊猫2》中的“功夫熊猫”表示的是电影的名称,因为该系列电影的广泛宣传,相关消费者知道该电影是由美国电影公司或者梦工场公司、派拉蒙公司等制作、发行,但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对电影作品相关权利归属的认知和确定,并非是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认知。因此,梦工场公司、派拉蒙公司、中影公司和华影天映公司的涉案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对茂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茂志公司的诉讼请求。

【创新性评价】

该案是北京法院受理的首起影视作品名称与商标权

关键字: 公司 熊猫 功夫 电影 梦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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