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祯祥大街110号第1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宏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峰、黄梅芳,广东三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杰,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富康路1号二十二幢503房。

委托代理人:向鸿,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纲,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科技大学学院路30号材料教工。

上诉人中山市劲捷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劲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杰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号为200820079937.2 )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中中法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专利号为200820079937. 2、名称为“一种按钮式折叠三角架本体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系李杰,本专利的申请日是2008年4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28日,年费缴纳至2010年4月21日。

本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庭审时,李杰明确请求保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

据专利证书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1、一种按钮式折叠三角架本体结构,包括有:本体A、本体B、按钮、销钉、脚轴套、钮簧、锁紧螺丝、内六角螺丝,其特征在于:本体A与本体B通过三颗锁紧螺丝相互固定;脚轴套则通过左右两边的内六角螺丝与本体B相连接;按钮和钮簧穿在销钉上,并且销钉固定在脚轴套两侧的小孔中。

2010年6月17日,李杰的委托代理人随同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的“广州市盛贤摄影器材城(C区)”二楼的“劲捷专卖点C2-29”,支付了859元购买了“三角架AT-288+QH-1”一套,取得了收款收据(收据价款为810元)、发票(发票款为859元)一张,名片两张、产品手册一本和保修卡。上述两名公证人员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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