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臻致美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太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荣福。

上诉人常熟市臻致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致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荣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臻致美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虽然登记在常熟市,但其实际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臻致美公司实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臻致美公司《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为“常熟市辛庄镇吕舍村”。同时,依据彭荣福所提交的(2013)苏东证民内字第1660号《公证书》显示,公证员至“苏州市相城区金利源2号馆”一楼品牌为“臻致美”的家具卖场内现场购得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诉侵权行为地及臻致美公司住所地均在江苏省苏州市境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臻致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臻致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臻致美公司的实际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为便于案件审理,本案应由臻致美公司实际住所地的上海市有关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理查明,注明“已参加2012年度年检”的臻致美公司《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住所为“常熟市辛庄镇吕舍村”。

彭荣福提交原审法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材料显示,案涉“电视柜30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为彭荣福,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8日。

2013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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