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某在互联网上浏览到特许加盟公司A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在缴纳了1万元加盟费和10余万元设备费之后,成立了三家在超市内经营的“×××”连锁加盟店。之后不久,张某发现,A公司没有特许经营业务的资源,“×××”商标没有取得国家注册证书,而且,该公司不能按时与超市结算,致使他有22万余元的营业款“呆滞”,经营资金得不到保障,长期亏损,最终导致其不得不停业。经进一步调查,A公司的“×××”商标虽已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该局接受申请并受理,但至今未尚取得商标注册证。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张某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撤销与其签订的《加盟合同》及《产品购销合同》,退还1万元加盟费、10余万元的机器购置款,返还22万余元的营业额款,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8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系特许经营关系,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然而,A公司授权张某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实仅是一个经申请尚未取得注册商标证的待批准商标,致使张某产生误解,而与其签订了合同,其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最终判决:撤销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加盟费1万元、设备费8万6千余元,给付经营款22万余元。

案情分析:

双方签订合同要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特许经营活动,还应符合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基本信息资料其中就包括商标的注册、特许使用和诉讼情况。

7案”则是中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监管的程序性要求,虽然不进行备案未必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可能会因为合规问题遭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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