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川民终字第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浩,男,汉族,1970年7月3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柳文彬,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荣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郑万华,经理。

上诉人周浩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浩的委托代理人柳文彬、被上诉人都江堰市荣济堂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济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9日,周浩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荣济堂”商标。2008年8月28日,国家商标局向周浩颁发第4439878号商标注册证,核定“荣济堂”商标使用在第35类服务项目,即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咨询、饭店管理咨询、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演员的商业管理、办公机器或设备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止。

荣济堂公司于1995年5月24日成立(时用名都江堰市医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3月,荣济堂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都江堰市医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荣济堂药房。2004年3月24日,荣济堂公司经成都市都江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都江堰市荣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并将“荣济堂药房”“荣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都江堰市作为店招使用。自2008年7月20日起,荣济堂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零售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建工建材、机械电器、农副土特产品(不含粮油)、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预包装保健食品销售。

原审法院认为,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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