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15)东民(知)初字第7634号

二审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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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时事新闻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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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为侵犯著作权案件。原告从新京报处获得授权,对新京报中的新闻报道享有著作权。被告经营的手机报定期向手机用户发送新闻。原告发现被告发送的手机报中有侵犯其著作权的作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认为新京报文章属于时事新闻,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即便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使用行为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此外,被诉侵权文章中与新京报文章中相同的部分均系对他人在先作品的使用,据此,被告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京报文章并非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保护。被告对该文章的使用并未构成合理使用行为,但因被诉侵权文章中与新京报文章中相同的部分均来源于他人在先作品,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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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本案为涉案时事新闻认定的典型案例,既涉及《著作权法》第五条保护客体的问题,亦涉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合理使用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报道者对新闻事件的报道仅涉及该事件的基本构成要件,且使用的是最为简明的语言或文字,他人对该事件的报道必然会使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语言或文字,则该新闻报道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因涉案新京报文章并非仅仅使用了最简洁的语言文字,亦并不仅仅涉及该事件的基本要素,而是对该事件进行了相应整理、加工(包括依据不同标准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测评结果进行分类总结,对测评机构负责人的采访等等)。可见,该文章已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未构成《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时事新闻"。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合理使用情形,是指报道者对事件发生过程中"客观出现的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如果该引用或再现行为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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