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黄雪芬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权利转移

【案例来源】(2008)九中民三初字第6号

【导读】

若含有相关计算机软件程序的产品被授予了专利权,若该专利权人并非该软件的软件开发者,因软件著作权不会以该软件因用于他人产品之中发生转移,也随之发生转移,故相应产品的专利权人并不当然取得该软件的著作权。

【基本案情】

2004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三年《聘用合同》,被告HK科技公司安排原告宫某画机械图纸。2004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该协议对委托事项,开发周期,成果交付,开发经费等事项都有明确的约定。

2004年9月原告完成协议约定的软件开发,实验成功后被运用到被告的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中,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销往全国各地。在开发期间,被告提供过笔记本电脑给原告使用,并允许原告使用其零部件,同意原告出差到上海了解相关技术问题。2006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法定代表人郭某成为专利权人。而就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的著作权,原告认为属于原告。

【法院判决】

原告宫某享有pLC电液控制机构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评析】

被告辩称,被告法定代表人郭某早已于2006年7月5日依法获得了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涉案软件已运用于该套机构中,作为控制电路成为该套装置的组成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此包含在该控制机构中的可编程控制器pLC的著作权早有定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软件开发者对于自己独立开发的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该软件著作权不以该软件因用于他人产品之中发生转移,也随之发生转移。

本案中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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