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风色幻想4》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非法传播该游戏,侵犯了其对该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其向本院起诉并请求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律师的沟通与协调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承诺立即停止在网站上提供游戏《风色幻想4》等,并就本案件纠纷自愿补偿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此款应于2011年某月某日前打入原告指定账户。补偿款到账后,原告本案件的所有诉讼请求;若逾期未支付,被告同意按照赔偿款的两倍执行;原告保证对涉案作品《风色幻想4》等享有著作权,若今后出现另一权利人向被告主张涉案作品的权利,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必须全部返还所有补偿款。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某某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周兴芳

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福建 有限公司 电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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