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一家纺经营主杨女士看着尚美尔公司印染面料上的《轻歌曼舞》图案很眼熟,经比对发现和她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雀灵》图案十分相似,而真相则更让她惊讶不已,原来竟是该幅画的作者陆女士“一稿二卖”所致。气愤不已的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尚美尔公司和陆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尚美尔公司、陆女士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杨女士享有的美术作品《雀灵》著作权的行为;被告陆女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4万元。

陆女士系南通一花型设计师。2016年8月,陆女士将自己创作的一副以孔雀为主体元素的美术作品卖给杨女士。2023年2月6日,杨女士以该幅美术作品向江苏省版权局申领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雀灵》,作者为陆女士,著作权人为杨女士。

2023年2月,陆女士将该幅美术作品稍作修改又卖给了尚美尔公司。3月30日,尚美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徐女士以该幅美术作品向江苏省版权局申领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轻歌曼舞》,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徐女士,并签订了一份委托创作协议书,约定徐女士委托陆女士创作美术作品《轻歌曼舞》,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徐女士,并且受托人不得将设计稿及作品提供给第三方。在协议落款上,徐女士处加盖了尚美尔公司的公章。

2023年5月8日,杨女士发现尚美尔公司印染并销售《轻歌曼舞》花型的面料,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了诉前证据保全,并将尚美尔公司和陆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在尚美尔公司经营的门市内调取到一块《轻歌曼舞》花型的面料。法庭上,经比对《雀灵》和《轻歌曼舞》美术作品,在主体元素、排列布局方面均相同,仅在辅助元素上有所差别。杨女士和尚美尔公司均认为该二幅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陆女士认为该二幅作品不同。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享有《雀灵》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雀灵》美术作品,以孔雀为主体元素,并辅以其他元素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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