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闽民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汉初,系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土诉人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以将与被上诉人中山市C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福建晋江市A玩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杨扬 代理审判员 :黄从珍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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