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知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固若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工业区三号地块(永康市博威工具有限公司内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金武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287-289号商场115单元。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康市固若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若金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固若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武斌、被上诉人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发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6月15日,柯素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门(天圆天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7年6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06××××.0。2013年2月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苏丽平,2013年5月20日,苏丽平与铜冠公司就涉案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专利许可费为每年10万元,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苏丽平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侵权方提起诉讼时,铜冠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合同的有效期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9月23日。2013年6月20日,铜冠公司向苏丽平支付2013年度专利许可使用费10万元。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包含主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其所示的门整体呈长方形,从主视图看,面板上有以连续的花草纹形成的长方形框,框内有三个正方形的图案单元,其中正方形的周边由连续的叶片纹样构成,正方形框内为由花草纹形成的类似盾形的图案。固若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80万元,经营范围:铜门、儿童玩具车、滑板车制造%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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